一、判决书对定罪准则与适用刑罚意见不一致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明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对定罪准则和适用刑罚意见进行说明。”对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定性和适用的刑罚,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行为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犯罪定性和适用的刑罚应当明确,不应模糊不清。
如果法院对被告人的罪行的定性和适用刑罚的意见与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不一致,审判人员应当仔细审查,对被告人实施的罪行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全面评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选择适用罪刑相当的判决方式,切实保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行使。
二、定罪准则与适用刑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1、定罪准则与适用刑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1)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较重罪行,但法院认为轻罪而未予认定;
(2)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或已选择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方式,但法院认为情节重大应予重罪认定;
(3)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以某种方式并罪起诉能最大限度地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罪过,但法院认为应当并罪起诉其它罪名;
(4)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可以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而释放,但法院认为应当起诉;
(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但法院认为不能适用缓刑;
(6)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方式,但法院认为不能选择相应的处罚方式。
2、解决方法
解决定罪准则与适用刑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需要法院与有关机关正常有效沟通。具体做法如下:
(1)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构成、罪刑预测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发出协助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通知书等;
(2)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对不同罪名独立起诉、并罪起诉等问题,法院应当根据审查研究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就不形成被告人需张贴告知书的案件,应当发出协助侦查、补充侦查通知;
(3)对于不同侦查和司法机关之间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不同观点和认识,法院应当依据自己审查研究的意见,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并通过送达、传票、举行听证等形式,进行沟通协调、研讨、共同研究。如果确实无法协调,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裁判,有关机关因不一致提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维护案件独立性,切实保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行使。
三、结论
定罪准则与适用刑罚的不一致是常见的司法实践问题,法庭审判不应滥用法律充分裁量权而削弱公安、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尊重刑诉法赋予公安、检察机关的作用和职权,并根据实际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社会实际需求,独立裁判,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