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主体性、客体性和合法性。
其中,证据主体性是指证据来源,证据客体性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的能力。
证据三性是考察证据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证明诉求成立的关键。
现代司法实践中,随着证据来源和形式的多样化,证据三性面临新的挑战和定义。有人提出了“证据全面性”概念,即除了原有的主体性、客体性和合法性之外,还应当加入“全面性”的要求,即证据展示内容要充分、完整、真实,不能对事实进行歪曲或掩盖。
基于这一全面性新定义,大量司法实践中发现,对于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处理越来越重视,要求逐步向证据的多元化、全面性方向发展。